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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欺凌”到“学生欺凌”:概念演变背后的中国努力

发布日期: 2023-11-03

[编者按]

一切形式的校园暴力都是对儿童青少年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侵犯。有鉴于此,201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3个会员国一致批准,将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四设立为“反对校园暴力和欺凌(网络欺凌)日”。今年的国际日确定为11月2日,主题是“让恐惧无处可去:结束校园暴力,促进心理健康和学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健康与教育教席(北京大学)”以《从“校园欺凌”到“学生欺凌”:概念演变背后的中国努力》为题,深入采访了十多位社会工作者、教师、校长、学者和律师,从案例切入,多角度、多层次、多维度呈现了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中国立法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界人士为预防学生欺凌所做的努力。


图1 艾少丹与服务对象谈心


图2 服务对象画作里的“妇源汇”工作人员


艾少丹,社会工作者,服务于中国西部省份陕西省的一个公益组织——陕西妇源汇性别发展中心。

“作为一名社工,人格特质里必须要有信任这个品格,不管你的服务对象在说什么,都要表现出信任。要从心底深处坚信:即使是欺凌者,也一定有向好的可能,要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温暖并转化他。”艾少丹坚守着这样的职业信念,她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引起了北京大学马迎华教授的关注。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健康与教育教席(北京大学)”的主持人,马迎华教授倾30年心力致力于儿童青少年卫生健康事业。艾少丹讲述的服务个案,让她数次泪盈眼底。


3马迎华教授在杭州市留下小学与同学一起编竹篓


在她看来,“呼吁学校引入专业社工模式,和家庭教育衔接配合;呼吁老师加强预防,做温暖的、有公平性的老师;培养‘信任’品格;坚守‘不评判’原则;不给任何孩子‘贴标签’……”

这些来自基层实践的点滴经验极其珍贵,正是这样一些点点滴滴的积累才可以久久为功,最终实现校园物质和情感环境的安全。


图4 史慧静教授在学术会议上发言


“最初研究时,英文都是一个词“bullying”, 翻译成中文是“恃强凌弱”的意思。当时还没有一个通用的用语,有“欺负、欺凌、欺辱、霸凌”,我们在上海研究,就觉得“欺负”这个词大家用得比较多。”

作为中国较早研究学生欺凌的学者之一,史慧静教授和团队成员在2015年连续发表了3篇以“校园欺负”为主题词的学术文章,全面介绍了欧美国家20多年间“校园欺负”研究从心理学向教育学、社会学和公共卫生领域的拓展态势,并基于上海本地的实证研究阐述了城市中小学生和教师群体对校园欺负的理解、态度和应对方式,用翔实数据佐证了欺负者、受欺负者和旁观者均会增加不良心理健康状况的危险性。


图5 刘文利教授为论坛《后疫情时代的变与不变:让云端的孩子拥有美好童年》做主题演讲


主持研发了《全面性教育技术指南——国际标准在中国的潜在本土化应用(第一版)》的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基于她本人35年的性教育研究成果和经验,认为该指南中涉及的相关态度、知识和技能对预防校园欺凌是非常有效的。

“当你听到别人对你有某些称呼,或者是用某些词来讨论你、议论你、描述你的时候,如果你感觉不舒服,就一定要直接说出来。而且明确告诉他,你说这个话我不舒服,请你以后不要再这么说……”

刘文利教授针对很多具体的情境进行了生动、细致、可操作的阐释,包含“如何尊重身体,确定身体的边界;如何建立健康良好的人际关系;如何对给自己带来不舒服感觉的人际交往保持警觉,说出感受并寻求帮助;如何培养孩子们尊重、包容、多元的价值观”等。

和学者普遍使用“校园欺凌”不同,律师更倾向于使用“学生欺凌”,这个在2020年10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中首次使用的法律名词。


图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截图


法律条文的表述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图7 刘娟律师用“角色扮演”方式在学校做辅导, 请老师同学换位体验“被贴标签”同学的感受


图8 邹秀圆律师走进学校为同学们讲解《民法典》


图9 郭雪华律师以案释法走进新桥路中学


刘娟,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接受采访前,她详细梳理了2015—2020年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在各级各类文件中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学生欺凌”的表述和界定。

在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秀圆律师看来,概念的演变彰显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对“学生欺凌”的界定越来越清晰,认识也越来越深入。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雪华律师认为,学生欺凌是校园欺凌中的一种,特指在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行为主体更加明确;校园欺凌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职员工,还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指涉攻击性更强的行为。


图10 李晓霞律师走进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安全知识》讲座


图11 张志伟律师在小学做题为《儿童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性侵》的讲座


身为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晓霞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协调沟通上。接受采访的时间和地点,是她从一个学校到另一个小区的路途中间。在她看来,学生之间的事,能开班会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到法庭上。

代理过多起学生欺凌案件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伟律师特别强调:“在欺凌的问题上不要泛化和过度,如果把一些本来是孩子们之间正常存在的碰撞,或者说完全可以留有空间让孩子们自己去解决的冲突而去由学校或家长过早地、不恰当地介入,用大人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孩子们之间的问题,反倒会激化矛盾。”

在学校管理者心中,李晓霞和张志伟的做法和建议更容易得到支持、引起共鸣。

“在学校发生的欺凌事件,责任主体是谁?责任主体就是校长,因为老师归他管,学生教育教学归他管,所以这个责任主体就是校长。”

采访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第九小学侯明飞校长坦然承认:作为校长和管理者要勇于担责,但也特别强调不能将这些概念泛化,建议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儿童身、心、灵的发育特点。

在他看来,孩子之间今天吵,明天好,后天又吵,一天打打闹闹的,童年的快乐很多体现在这种吵闹中。只要不出圈儿,不是恶意蓄意,不是持续重复欺压侮辱,没有造成身心伤害,就要家校合作,善意引导,温和化解,促进合作和友谊。

同时,学校通过课堂内外的教学和活动设计,例如,独轮车训练增强孩子对身体、认知和情绪的掌控能力;孩子和家长每年学唱一百首歌,让校园里和家里歌声不断;还有国际象棋、攀岩、皮划艇……拥有安全和快乐童年的学生不会轻易实施欺凌行为。


图12 侯明飞校长在学生中推广独轮车项目


图13 王梅秀校长与孩子们活动合影


“从我35年的从教经验看,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之间的孩子,下课了就在操场上滚在一起,尤其是男孩子,这个年龄段如果没有零距离接触,没有打闹,反倒会有问题。”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校长王梅秀说:“学校的重点要放到预防上,通过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施策,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氛围和社会情感环境,让欺凌没有滋生的土壤。”


图14 王大飞律师在做普法讲座


图15  校园照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被欺凌经历的大学生很多年后都无法忘记他在初中校车上遭受同班多名同学多次欺凌的经历,问及当时是否告知了老师和家长,他说没有告诉老师,但给家长讲了一部分。因为他认为,老师知道了也不会管。家长听了也并没有在意,让他自己解决。虽然最终是他自己鼓起勇气和那些欺凌者谈判,终止了欺凌行为,但那些行为给他造成的阴影却一直都没有消失。

为了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秘书长王大飞律师建议学校引入信用监管体系,对于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欺凌者,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又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由学校将其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启动信用惩戒;律师李娟则建议学校信用防范体系设立一定要和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结合,同时启动投诉绿色通道、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调解制度等;加强家长培训和家校宣传的建议也被多次提及。


图16-17 教育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年4月,教育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将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列为重点关注内容。

然而,面对学生欺凌的具体行为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而呈现出的多元化状态,单一、简单和线性的解决方法很难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一些学生欺凌案件中,还会出现被欺凌者后来成为欺凌者的反转,旁观者的复杂性也客观存在。当欺凌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时,分析和判定难度更会加大。越来越多的学者、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学校管理者倾向于从小增进学生的生活技能,培养社会情感能力,提倡父母采用正确的养育方式,家校结合,注重学生身、心、灵三方面的能力训练和提升,由外而内,帮助学生构建独立、强大、坚韧和智慧的自我。

当每个学生的内心都不再怯懦,恐惧将无处可去。

终结学生欺凌和校园欺凌,我们将持续努力,同时也充满期待。


(宋素丽 马钰 王斯宇 朱璠 祁甜甜 朱桂因 迪丽娜尔·阿布力克木)